夫妻一方过世后,将房产给配偶,为什么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3-31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条文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若无有法律意义的遗嘱,死者的兄弟姐妹是没有直接继承权利的(死者无遗嘱,在死者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继承)。而死者的配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并过户,在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的签字同意,但有一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会发生需要死者的同胞兄弟签字

财产转继承权

这种情况就是死者过世之后,按照第一顺位,死者的父母是有部分继承权的。但是在这些继承的法定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出现了父母中一人或两人过世,发生这样的情况,就出现了一个转继承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了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因为他们是可以继承属于父母的财产的。如果死者配偶需要房产等过户,就需要和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进行协商处理,并且取得他们的签字同意。

现实生活中也许很多人认为死者的配偶、子女都健在的情况下,死者的兄弟姐妹是不该参与到财产的分配中的,在买房时没有作出贡献,凭什么参与分配?但这是《民法典》中涉及到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提供了这种情况下的一个处理方法。

房屋过户需要排除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死者去世之后,他生前的财产包括房产是和配偶的共同财产,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有一半财产都会由配偶自动继承,剩下由子女、父母来继承。

如果房子这种不动产需要过户到配偶名下,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当然这需要配偶做出补偿,只有在其他有权继承人有书面同意放弃房屋权利的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才会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房产登记部门对于一些法律文件会进行很严格的实质性审查。

所以,在死者发生意外,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关于财产的继承问题是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因为财产过户需要把每一个权利人的权利都要弄清楚,在这个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一些分歧和矛盾,甚至还有一些人因此而闹得家庭不和,甚至打官司。

结语

在一般情况下,死者意外过世,父母早已经过世的话,死者配偶继承并过户房产,只需要和自己的子女协商一致,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无须死者的同胞兄弟姐妹签字同意。

现在实施《民法典》,对于继承的相关规定也是越来越人性化,所以,建议人一旦上了年纪,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最好早早地立下遗嘱,这样就不会让自己的家人涉及到财产之争。

第2个回答  2021-03-09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在先生故去的时候是不是理所当然由妻子继承呢?事实并没这么简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就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房产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就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状况是共有而不是单独所有。

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属于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因为房产证上不会记载夫妻二人各自拥有的份额。两口子过日子总不能规定好客厅归谁、厨房归谁、卧室归谁吧?所以一般情况下会默认为夫妻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当然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该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共同财产。

如果该房产是丈夫或妻子的婚前财产,那么就不在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范畴之内了。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的共同财产,那么妻子所能直接享有的只有自己50%的份额,丈夫那50%的份额需要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那么都有谁有权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呢?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模式中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都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至于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这四个人共同继承。那么各自继承多少份额比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如果他们经协商达成一致也允许“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的比例份额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在没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平分原则。丈夫过世后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孩子四个人如果按平分原则可以各自继承丈夫50%份额中的四分之一。

50%的四分之一就是12.5%。妻子在拿到这12.5%的份额后加上自己原有的50%就占有了整套房产72.5%的份额,丈夫的父亲、母亲和孩子各自占有该房产12.5%的份额。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那么她就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要处置房产就需要先按份额对丈夫的父母和孩子予以补偿。


当然这是法定继承模式,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

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整套房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当初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带走吗?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


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所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面上进行规定,却无法对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所以在具体的房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3个回答  2021-03-06

夫妻一方去世,无遗嘱的情况下,在世的未亡人欲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过户在个人名下(全部继承权),为什么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签名”呢?

根本原因还是房管部门为了确定该房产未亡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唯一性丶排他性",为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将该遗产房全权过户登记在该法定第一顺序继人名下,依法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

一,根本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留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同时,该法还规定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有第一继承顺序的,排斥第二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那怕只有一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

那么,我们来看看本案例,“夫妻一方去世,没有遗嘱”,这就意味着本案例的遗产继承依法必须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

二,既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还健在,在法律规定排斥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分割房产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让兄弟姐妹来签字”呢?

依我之见:这应该是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该遗产房过户登记的法律丶政策要求。

要求该房产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1,“兄弟姐妹签名”要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的共同财产,与兄弟姐妹无关;

2,“兄弟姐妹签名”要证明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者一方的父母己双亡,且该夫妻二人无子或子女己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未亡人一人;

而就本案例而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遗产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时,欲按未亡人的要求将户主过户到未亡人的名下,依法就必须让未亡的夫或妻提供其“兄弟姐妹签名”的证据证明。否则,一旦今后“兄弟姐妹”对该房产过户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产管理局将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一定要理解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唯一的继承人提供“兄弟姐妹签名”的合理合法的要求。

第4个回答  2021-03-03

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配偶,但却有另一种情况存在,那就是夫妻中去世方的父母也是和配偶存在同样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当去世方的父母有一方去世,那这个继承权就变成了转继承给了去世方同胞姐妹们身上,所以需要兄弟姐妹签字才能过户或者售卖。

一、要是有遗嘱,就不用管这些东西。

其实对于普通人家来说遗嘱这事儿有点儿陌生,因为大多数人都觉得,我们一家人(婆婆和丈母娘)日常相处的都特别好,跟亲生的没啥区别,这样想的人有点儿傻你懂吗?亲生的如今都有因为钱或者房子大打出手,更何况并不是亲生的。

你有没有想过,你目前能够和他们相处的特别好,那是因为你身边的这个人和他们有血亲,当这个人不在了你们就如同陌生人,人家要是跟你争,你不是给就是跟人家对着争,到那时候还能不能回到曾经的亲如一家人可就难说了。

所以这个东西真的得利用起来,尤其是这个房子是俩人的共同财产买的就更应该有这样的保护措施,不仅是为了这个和自己过了N年的配偶,更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能有个遮风避雨的地方。

二、别觉得麻烦,房屋过户就是需要产权明确。

我一直都觉得法律的存在简直是太好了,就拿这个房产证来说,若我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哪怕这个房产证上写的是去世的配偶的名字,那的亲属拿着房产证去办理过户,人家房产局也是不会给进行办理的,因为这事儿一旦闹到了法院,房产局就有责任,所以在过户的时候,尤其是这种配偶离世的,要求的特别严,需要提供的材料也特别的多。

可能在办理的时候觉得有些麻烦,但你想一下,要是这个继承权有意义,有的人不想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他们就想擅自做主把这房子过户给谁,或者卖给谁,你咋办?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繁琐的规定和材料,才让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在风平浪静的时候都觉得这些东西没有必要弄,一旦出现事儿了,才知道有了这些条条框框让你守住了多少的财产。

这些话可能有点儿说多了,总的来说就是去办事儿的时候心态好点儿,语气也稍微柔和点儿,你是去办事儿的,人家也只是在工作而已,大家心平气和的把这事儿办了就完事儿了,我可看到过因为这些材料就在房产局大打出手的人,真的没有必要这样。

最后:

等我感觉自己不行了的时候,我就直接把名下所有值钱的东西全卖了,然后出去潇洒一通,也不枉我来这世上走一遭。

第5个回答  2021-03-24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可能很多人都无法理解这个要求,按照正常情况来说,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在没有确立遗嘱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利获得房屋产权,可是为什么还需要同胞兄弟姐妹的签字呢?

在没有确立遗嘱的情况下,那就只能按照继承顺序来继承房屋。

按照现行的规定来说,继承人主要可以分成两类: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利的,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健在,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去世的时候,父母也同样能获得一部分房产,而父母签署了放弃继承协议,所以父母这部分房产就由子女继承(包括兄弟姐妹),在这种情况下,当然需要兄弟姐妹签字。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产相关部门是这样要求的,首先要证明这套房子与兄弟姐妹无关,要知道截止到2020年底,全国房价超过万元的城市达到了75个,也就是说一套房子的价值都在百万以上。因此,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其他争议,从继承的时候就需要这种证明。


如果去世一方确定遗嘱,将部分房产继承给兄弟姐妹,那么也就需要签字了。

按照现有的继承规定来说,在法定继承之前还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去世一方在生前留下了遗嘱,将部分房产继承给兄弟姐妹,那么另一方想买房子,就需要兄弟姐妹签字了。

这点也没什么疑问,毕竟现在房子的产权除了个人拥有之外,还有按份共有,哪怕是兄弟姐妹只拥有1%的房屋产权,在出售时也需要兄弟姐妹签字,当然,这种情况比较特殊。


总的来说,房屋继承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首先就是每个家庭的情况是不一样,其次就是去世一方是否在生前留下过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如果有的话,就先要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然后才是遗嘱,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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