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联系市民委兼职委员的具体工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市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宣传处。
承担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理论学习与研究;拟订扶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保护和发展。
(四)民族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组织实施表彰工作,协调民族关系;协调推动本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参与拟订和实施民族教育规划、政策措施;联系民族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承办有关民族关系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突发事件;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民族外事工作;指导区县民族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社会事务。
(五)民族二处。
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指导区县民族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经济事务。
(六)宗教一处。
依法承担本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天主教、基督教外事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务。
(七)宗教二处。
依法承担本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佛教、道教外事工作;负责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工作;承办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
(八)宗教三处。
依法承担本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伊斯兰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九)行财处。
负责编报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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