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的机构职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海南省审计厅,为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 负责对省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计。
(四) 对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 对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 对省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 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 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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