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各民族公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四条 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坚持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重视并做好城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六)协调驻州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七)建立毗连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共创共建机制;
  (八)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营活动,奠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群众基础;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五)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六)完善和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民主管理,培养教育宗教界人士,发挥其积极作用,弘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
  (七)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并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设乡(镇)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引导村(社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五)加强与辖区内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引导和发挥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六)承担其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视察。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自治州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第十条 自治州州、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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