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在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起草,提交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第三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保证行政法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在特区施行,需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实施厦门市法规,需制定实施细则的;
  (三)为执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要制定的;
  (四)制定厦门市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试行的;
  (五)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的。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在特区贯彻实施,需作具体规定的;
  (二)为贯彻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和国家赋予特区的其他特殊政策需要制定法规的;
  (三)开展对台经贸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规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规的;
  (五)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的;
  (六)其他重大决策或措施,需要制定法规的。第五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三)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制定规章还必须遵循厦门市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授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七条 市法制局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和计划)草案。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于规划或计划年度起始前一年的十月底以前,将需要制定的规章和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报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制定规章建议书》和《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三)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对策;
  (五)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拟报送时间。
  法规草案需要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第九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项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后,编制规划和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市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应纳入规划或计划。第十条 规划和计划,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实施。
  未按规划和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法制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处理。
  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和计划作个别必要的调整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第十一条 未列入规划和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审查。情况特殊确需制定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补报项目建议书,由市法制局核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内容主要涉及政府某个部门的,由该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起草。
  规章或法规草案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法制局指定的部门起草,或由市法制局组织联合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规章或法规草案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起草的,由委托部门与接受委托起草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接受委托起草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和协议的要求,完成该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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