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设计院的设计错误,将雨水管道的管径设计过小,施工方在施工之前在甲方例会上(设计院未参加)提出过建议增大管径的建议,但甲方回答按图施工,施工方有会议记录(甲方、监理、施工方签过字的),现在遇到暴雨不满足排水要求,施工方是否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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