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过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深夜闯入仓库盗窃,由于光线太暗,甲就用打火机烧断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结果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本案中,甲成立放火罪
B.甲对乙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甲发现乙和丙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甲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乙。甲丙之间素无冤仇,但甲杀乙心切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摔死。本案中,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
C.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乙,抑或是要杀害乙,尚处于未决定的状态,而此时子弹射中乙,造成乙死亡。本案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D.甲在贩卖淫秽物品时,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时,才是对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的认识。如果不识外文的甲只是认识到自己在贩卖外文书籍,但根本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籍是淫秽小说时,就缺乏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因而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

第1个回答  2023-05-20
【答案】:D
刑法中的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前者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关于A项。甲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寻找财物,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火灾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了火灾的发生,甲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甲成立失火罪,而非放火罪。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追求某一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时,如果两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概率相同,那么,对二者都应当是直接故意,而非对一个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是间接故意。故本案中的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不管具有怎样的认识可能性,都不能认为存在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就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其在理论上被称为"未确定的故意",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意,不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未遂,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不只是对外部行为的物理性质的认识,而是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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