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法案泡沫法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3

在19世纪,英国法庭在执行《泡沫法案》时强调,可转让的股份被视为非法,因为它们可能误导公众,认为持有者将免除原始义务。尽管如此,该法案并未阻止商人对公司的追求。在统一的《公司法案》出台之前,1860年代,人们通过“财产授予契约”(investment trust)形成了自愿联合体,即投资信托,它是一种专业化管理的组织,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这种早期的联合体因其受托性质,被称作信托。即使在法案要求信托登记为“公司”后,它们的信托形式并未改变。


《泡沫法案》的影响甚至延伸到了美国,特别是在独立革命前后,美国13个州通过财产让与契约或信托宣言规避该法案。政府对公司的干预主要通过恢复《泡沫法案》带来的旧有救济,如1807年对非法股份公司进行的调查。尽管Ellenborough勋爵驳回了指控,但他警告不能以可转让股份进行投机。这些事件引发了恐慌,1808年的经济衰退与此有关。法院判决并未清晰界定法律,股份自由转让的公司被质疑非法,但只要限制转让可能有害,就被视为违法。对于合资公司,反对声音持续,直到19世纪中期关于公司性质的争论仍在继续。


最终,政府认识到需要调整法律以适应现实,1825年,《泡沫法案》被废除。商务部大臣Huskisson提出议案,推动公司法的发展。政府开始明确其在公司制度中的角色,支持私营企业的自由。《贸易公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表明,法律在公司制度形成中并非总是积极力量,而是可能阻碍。私人逐利行为成为推动公司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1825年的废除,标志着英国公司制度发展进程的延迟,也反映出法律与现实的博弈和法律体系对新经济形式的接纳。


扩展资料

在19世纪英国,成立公司需要取得特别授权,要么是议会的法令授权,要么是国王的特许状。由于获得议会法令授权或国王特许状很困难,因而在市场上慢慢出现了许多没有授权、为公开发行股票而自愿成立的联合体(association)。为了取缔这种“非法”商业活动,英国于1719年通过了《泡沫法案》(English Bubble Act),禁止“在未经议会或国王授权的情况下,成立像公司实体那样的联合体,并使其份额可转移和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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