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有哪些制度的创新?美国成功的秘密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2-26
  英国制度的创新如下:

  确立英国君主立宪制。17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逐渐形成并壮大。英国处在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之下,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信奉“君权神授”,厉行君主专制,经常触犯资产阶级的利益。英国议会中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对国王推行的政策和专横行为不断进行指责,在议会中形成了反对派,他们支持《大宪章》,积极要求限制王权。从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
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

  美国成功的密码

  北美13州于1783年成功独立,然而13个州之间的种种贸易争端,不断地挑战着人们容忍的极限。在独立的4年之后,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终于意识到,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来仲裁各州之间的纠纷。1787年,来自各州的55名代表齐聚费城。目的是制订《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组建联邦政府。这些人都被称为“美国的国父”,数量之多令其他国家自叹不如,但这也恰恰证明了其民主性。

  经过长达3个月的时间,一部堪称为艺术品的成文宪法诞生了。

  “美国的国父”们充分体会到了秩序对于国家的重要性,然而垄断暴力的政府又容易反过来剥夺人民的自由,所以建造一个有力但有限的国家就成为了美国国父们的终极目标。这必须非常谨慎,因为国家机器的齿轮一旦开始运转,便不会再自行停止。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律师、商人与庄园主们殚精竭虑,终于设计出了一套精妙的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系。

  分权体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就在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众所周知,带领美国走向独立的是由13个州所推举的大陆议会,那时联邦政府还连个影子都没有,也就是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就如同儿子与父亲一样,指望前者凌驾于后者,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都直接来源于宪法,即两者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任何的从属关系。立宪者对于联邦与州主权之间的划分是极具开创性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联邦政府甚至只有协调各州贸易的权力,而各州自己的内部事务外人则无权干涉。当然,各州立法不得违背宪法的大原则。第二,在于政府内部,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顾名思义,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的政府,其权力被分割成三份,彼此在政治上是独立、平等的。就算在某个时期内有一方的权力过于膨胀,它也无法凌驾于另两方之上,这就为国家的稳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不同于英国等传统上的议会制国家,美国独创的总统-议会制,规定议员不得在行政部门担当任何职务,这样虽然不利于政府效率,但却可以避免一拨人同时控制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情况发生。美国国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两者的职责各有不同,前者负责税收,后者负责外交,这样划分绝不是为了减轻议员的负担,而是为了进一步分散过大的权力。对于各州在议会中的代表权问题,美国国父们曾经发生过巨大的分歧,因为各州的人口不同,如果一州一票,则大州利益得不到充分代表,然而如果按人口比例分配票数,则小州就会沦为附庸,任人鱼肉。幸好最终各州达成了“伟大的妥协”,即每州在参议院中各有两名代表,而众议员席位则按各州人口采取比例分配制。

  美国宪法中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同时为合众国部队最高司令。历史曾无数次地表明,行政部门的权力难以约束,因为其掌握大量的机构,而乍看之下,美国总统的权力与帝王比起来也差不了多少,但实际上他只相当于政府的大管家。“行政”的意义不言而明,就是办事,但究竟干什么、怎么干则不由总统决定,他必须依照国会制定的规则行动。可见,“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执行”不是在忽悠人。不仅如此,美利坚合众国最高司令的名号固然威风,但“令人沮丧”的是总统只享有调兵权,指挥的任务必须交给职业军人,而国家化的军队更不是其私人武装,且军队将领的升迁自有其内部规则,这就大大减少了总统独控军队以致独裁的危险。更令总统郁闷的是,不是他说打谁就打谁,宣战权掌握在国会手中,即打谁得由人民说了算,一国的战与和是绝对不能交给一人决定的。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甚至不无悲观地说:“法律容许他强大,但环境使他软弱无力……行政权的这种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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