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不属于法律的一个分枝

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不属于法律的一个分枝

第1个回答  2015-12-03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中提到,“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从上述表述可知,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过于单一,其中关于生态平衡,也只是在总则提了这一次,还是一个提倡性的口号而已。事实上,生态平衡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要素,理应更多地体现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成为立法的原则与目的。
二、维持生态平衡,需要保护生态链中的各类野生动物和它们的栖息环境。
1、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对那些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未予涉及。而从食物链的角度来看,普通动物、珍稀动物都是食物链中的重要环节。人为的、挑选性的保护其中一些,不保护另一些,同样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缺乏对动物多样性的保护,也是对本法‘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宗旨的违背。此外,现行法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生态恢复也强调不够。
  因此,重构立法目的,应当确定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保障野生动物福利,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2、拓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范围,修改为:本法保护一切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的野生动物,包括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野生动物,并根据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制定和定期修订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3、应当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包括经费来源和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和禁猎令的颁布,我国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一些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恢复,数量增长较快。同时,由于原有栖息地容量饱和、缺乏足够食物等因素,野生动物袭击周边群众家畜和庄稼的事件时有发生。
  应在立法中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来源和补偿标准。他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另外应考虑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一是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二是征收野生动物补偿费,三是国内外各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4、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猎捕和贩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目前,我国刑法仅在非法猎捕、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行为,即只限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涉及野生动物种类中,不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所约束的行为中,也并不包括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没有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则不可追究刑责。这显然是很不合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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