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并打印钢号。”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居住地所在”字样删去。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和打印钢号的,不按规定办理车辆转让、买卖、迁移、注销和补打钢号手续的,不接受检查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伪造、涂改车辆号牌、使用证、钢号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用换下的带有钢号的部件攒车,或用以更换车辆部件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承运不符合托运手续的车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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