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6-15
清代法律在咨汉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在历代法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和现代社会的实际,制定了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它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证了满清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的鞭笞、棍棒、学徒、流放、死刑五刑制,但具体运用时常有所变动。鞭笞的惩罚可以折成板子责任,每10下打4板,然后少于5板的零数可以去掉。刑期1-3年为5年,增加工作人员60-100人,每增加10人。流放惩罚有3个等级,从2000到3000英里不等,每个等级增加100个工作人员。死刑仍然是绞杀和斩首,分为宣判和等待执行两种方式。永远不要等待决定,立即执行。徒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死刑罪犯。一般都是留到秋审,最后由秋审或者法院审判决定。对量刑或候审的适用罪名有明确解释,对杂项死罪有一些灵活处理。那些因过失杀人、过失杀人和一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人通常会被减刑五年监禁。除了以上法定的五刑,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派遣、迁徙、连枷、刺青等。充军,创立于明朝,比充军还重。就是派罪犯守边,分成2000、2500、3000、4000、4500等。作为清朝的新加派,比充军更重要。就是把罪犯送到东北、新疆、蒙古等边境地区。并充当驻军官兵的奴隶。迁移是将罪犯强制迁移到千里之外。流放、派遣、迁徙等罪犯,可以带着家人去服刑,得不到宽恕不能回到原籍生活。枷是侮辱肉刑的附加刑。主要用于实施强奸、赌博、开小差、逃兵或再次盗窃等犯罪。就是让犯人戴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的地方示众。连枷的重量可达35公斤,连枷的时间从三五天到半年不等。缝合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盗窃、开小差、逃兵等犯罪。即在犯人的手臂或脸上刺上特定的记号或赋上地名、案由等。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比如康熙大清律例鼓励逃犯投案自首,逃跑三次仍可免除罪责;伽师规定,犯人因故越狱,自行返回的,按原罪给予一等刑。二是加重对家庭共犯的处罚。所有犯有强奸、盗窃和杀人罪的家庭成员都将作为初犯受到惩罚,无论他们的从属地位如何。三是实行类比审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有所限制,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的破罪方式,可以使用类推,但必须报经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决。第四,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案例。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清朝法律放弃了唐律美国宪法分别适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修改为对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审判。关于抢劫罪,大清律规定,抢劫犯所获财物,不论是否服从,一律砍断;杀人放火的房子,强奸人民的妻子和女儿,r
716年,广东美国州县率先将丁摊成亩,定额丁银按亩均分给田赋,而不是按人口征税。到1723年,全国实行均田分亩制,从而简化了征收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随后2000年的人均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1646年,顺治皇帝下令废除明朝的工匠登记制度,将工匠纳入公民登记,与农民共同纳税,并禁止政府以各种名义免费为手工业工人服务,使他们获得了与农民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放松了国家竞争行业的垄断。除了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和朝廷需要的重要物品,其他行业都是经过政府批准,照章纳税,都允许民间工匠经营。为了发展私人商业,清朝废除了明末征收的所有赋税,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下令禁止官僚贵族压迫和掠夺商人,以保护他们的合法生意。1686年建立牙行制度,代表政府监督征收营业税,管理市场价格,规范市场交易秩序。757年,清朝规定一个通商口岸,唯一的通商口岸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靠泊广州港进行贸易,广东海关会对外国商船征收船税和货物税,统称为关税。当时,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受到严格限制。所有的马、牛、军需品、金、银、铜、铁、铅、锡、铜币、硫磺、书籍、谷物等。不准出口,还有丝绸、茶叶、大黄等的数量。允许出口也受到严格限制。此外,清朝还规定,广州的对外贸易必须通过13家官方指定的专卖代理商进行,由他们作为外商的独家代理,包销进口货物,缴纳关税,购买各种出口货物。十三行不仅是外商的担保人同时也是中国政府和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外商的一切要求都由行商传达,中国政府对外商的一切政令和要求也都由行商传达。第13银行还在广州郊外开设了一个商业馆,供外国商人在中国进行贸易时用作办公和居住场所。上述海外贸易立法抑制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阻碍了中外正常贸易,影响了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然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都由他的干部专断。为防止宦官独揽大权,朝臣任人唯亲,大清律禁止宦官参政,禁止大臣与朋友及内外官员交游,违者按义气罪斩首。皇帝之下,仿明朝设立内阁,起草诏书呈送皇位。内阁中的大学生人数不确定。康熙,满清有4个大学士,雍正有6个大学士。在乾隆,有一两个大学同学在协作。内阁大学士为一等,地位在官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只有上传下达的权限。在内阁之外,还有辅助性的政治机构,如王的会议、南书房等。雍正即位后,设立西北作战军部,取代传统的王会议,侵占内阁部分职权。军机大臣有权有势,只服从皇帝这是清朝极端君主制的标志。在内阁和军事部门下,按照明朝的制度,有六个部门:官员,家庭,礼仪,士兵,p
有道府,知府掌管行政、经济、司法。府一级有办事处和直隶府。府下有府县,府县为郡,由中央直接调遣。郡之下,有收税、收钱、收粮的李家,有防贼的嘉宝。在职官员监察,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主官为左都御史。为集中皇权,赐六科事,并于都察院。第六科称为科,第十五科,分别负责对北京内外官员的监督和纠正,从而实现了监督机构的一体化。当时有一个秘密的坦白制度,把军部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违规的范围。690年,康熙作出左都为国务大臣的建议,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科道官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同时,由省法官派出的分巡路和省政府官员派出的分护路对府、州、县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废除了巡察制度。清代的合审制度发展起来。除了由明代九卿轮审发展而来的九卿合审之外,还建立了庭审、热审、秋审制度。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首都附近的砍头、勒颈、监候等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鞭刑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疏通监狱,防止犯人在炎热的天气里被打死。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因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的对象是全国各地上报的砍头、勒颈案件。秋审复查程序后,案件分四种情况处理:一、真相:是指罪行真实,罪名适当,请求判处死刑的人。二、死缓:案件虽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三千里,或减为烟疖当兵,或还押候审。第三,可嘉:是指如果案情属实,但有可嘉之处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刑或游民刑。第四,守祀:是指案情属实,罪名正当,但亲老丁,符合申请守祀条件的人,依据守祀案请求皇帝裁决。【旁注】异化。异化是指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在古代是外国人的意思。根据督捕则例:不同国籍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的,按照唐律处罚,实行属地原则。这一原则在明朝发生了变化,属地原则适用于所有把外国人变成罪犯并试图触犯法律的罪犯。檀汝木是清政府将流传了几代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税制。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税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它起源于康雍乾年间的普遍做法。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人头税。从此,中国美国人口增长迅速,这在客观上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亚星是中国古今市场的中介商,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估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牙线一词最早出现在明代。他们主要经营牲畜、农产品、丝绸等手工艺品;也有中介租用船只进行水上运输,称为码头。清朝在广州建立了13家银行来处理对外贸易。又称洋货银行、洋货银行、洋货银行、十三洋货银行。685年海禁开放后,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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