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承秦制的监察承袭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府,亦称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寺。御史府之长是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秦御史府中还设有御史中丞,直接辅助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故《初学记·职官下》云:“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贰大夫。”秦御史大夫位高权重,“掌副丞相”,他的首要任务是辅佐丞相总理国政,参与朝仪,谋仪大略,朝廷每有大政,如立君、立嗣、庆典、祭祀等,丞相都要与御史大夫共同商议。所谓“议大政,必下丞相御史”。御史大夫作为御史府的长官,本职是“典正法度”,“举劾非法”。另外还掌管制诏和公卿奏章。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吏,御史中丞处于宫廷之中,随侍皇帝左右,是皇帝的近臣,因此职高位重,不仅监察朝廷及皇室,同时还负责监察百官公卿、主管公卿的奏章等。
秦始皇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政权的监督,在地方设置监察官员,称监郡御史或称监御史。《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秦统一后,在郡一级普遍设置了监郡御史,监郡御史隶属于御史大夫。它的主要任务是掌监郡,代表皇权监察地方官吏。由此可见,秦朝已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置御史司监察,并置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这标志着秦朝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确立。
汉代的监察制度是与秦朝一脉相承的,但也有改革和发展。刘邦建立汉朝的统治后,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继续实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枢职官的三公制官僚体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袭秦制:御史府之长———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的监察官,又是“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副贰———御史中丞专掌纠察百官。在地方,汉高祖刘邦放弃了对地方的监察,《后汉书·百官志》:“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致使地方吏治日趋腐败。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部分地区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汉武帝时期,废除了监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有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在地方设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设置,表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地方监察制度已趋于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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