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解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0
分类: 商业/理财 >> 商务文书
问题描述:

一、案情简介

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备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东分别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考虑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可能资金会紧张,在会议上,一致推举鲍钰嘉担任董事长,条件是鲍钰嘉出资。2003年4月1日,鲍钰嘉也出资1000万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

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鲍钰嘉为法定代表人,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登记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

一年以后,股东会与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发生矛盾。三家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鲍钰嘉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注册资金90%的股份转让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

鲍钰嘉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题

1、鲍钰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鲍钰嘉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解析:

第一,能得到法院支持。

理由如下。

公司设立时四方总出资为2500万,其中鲍占五分之二,且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核准的。在公司注册资金的1500万中,鲍也应按比例占五分之二。

在转让股份的问题上,董事会的那三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为五分之三,不到法定的三分之二,所以他们的决策是无效的。

第二,有股东身份。

公司设立时没有登记鲍的名字,但是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的核准的,且拥有股权凭证,所以他是合法的股东。

这在公司法中属于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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