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务院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六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市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办公厅。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市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设立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门管理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名称、职能和级别;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和级别;
  (四)与业务相近的其他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的编制。第十条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第十一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第十二条 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确需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的,按照拟设机构的规格分别按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于准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第十三条 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职能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的;
  (二)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按行政机构职能调整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处级内设机构,一般不再设立科级内设机构。第十六条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按内设机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增设市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处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的编制和来源。第十八条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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