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31

为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合理安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该规定适用于因战、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因病丧失工作能力者。


安置工作由军队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共同负责,伤病残军人因其贡献应受到尊重和优待。安置方针服务国防,以人为本,目标是妥善安置,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合适的安排。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士官,医疗期满后可选择退休安置,审批权限不同。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中的一级至四级残疾者,由国家终身供养;五级、六级残疾者则按国家规定进行安置。有意愿者可选择退役后由国家供养。


安置计划包括伤病残军人的退休审定和去向确定,涉及残疾抚恤关系转移及住房、医疗保障等。安置补助和住房保障措施针对个人情况,包括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军队和地方财政对伤病残军人的保障有明确的补贴和补助标准。


若在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法律追究。同时,对于不愿接受安置的退役军人,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该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扩展资料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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