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产量超产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4
法律分析:对于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除了按照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下令其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且暂时扣押相关证照。煤矿在恢复生产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完成验收和签字手续。若在3个月内发现同一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次或2次以上,且仍然继续生产,应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该煤矿。此外,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其所属煤矿企业应被纳入“黑名单”并进行曝光。对于向下属煤矿下达超出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应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所谓“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出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且未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仍在组织生产(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的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六)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的20%以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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