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行政长官的制度

我想写一篇论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制度的文章 有知道的请给我提示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11-20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职责:
现时香港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其主要职责包括:领导香港政府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签署、公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申诉专员、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主持行政会议与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当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产生办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200人
专业界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dd>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以个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届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届特首按照《附件一》规定,于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800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基本法》只规定了首两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7年以后循序渐进地最终达至普选。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解释了《基本法》第45条,间接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的可能。随后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决,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港将在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于2020年可以普选立法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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