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为了强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蔗区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责任人的职责履行,维护糖料蔗的砍、运、榨生产秩序,保障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以及自治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制定了这个暂行办法。


根据本办法,当市、县(市、区)政府在蔗区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导致秩序混乱时,将受到问责。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错误行为,将由地方政府参照此办法追究其负责人责任。实行蔗区管理的属地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市长和县长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则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蔗区管理的实施和监督。


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蔗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问题进行通报和整改。对于严重问题,需要问责的地级市政府将由监察厅处理;对县(市、区)政府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上级机关处理。


行政过错的问责包括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等措施,具体情况如未制定蔗区管理方案、违规收购价格政策或制止违规收购行为等,都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失误导致群体事件和社会影响的,将涉及到停职检查、辞职或免职等更严厉的问责。


被问责的官员将失去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能重新担任类似职务。若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并触犯法律,将依法处理。


在问责决定前,会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尊重其合理意见。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扩展资料

为强化蔗区管理,促进行政责任人恪尽职守,规范糖料蔗砍、运、榨生产秩序,保障糖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发〔2011〕58号印发。《办法》共1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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