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社会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活动的总称。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生活用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节能监测机构是为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专业技术机构,由市节能监测中心及监测分站组成。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节能监测证书,方能承担节能监测工作。节能监测机构的认证办法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的节能监测计划;
  (二)整理、汇总、分析节能监测数据和资料;
  (三)定期向本市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节能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及用能现状和倾向性问题,并组织监测技术交流;
  (四)参与制定地方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及组织有关培训等。第八条 节能监测人员必须通过节能监测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证书和证章每两年复检一次。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开展检测、评价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条 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监测合理用能状况;
  (二)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标准检测、评价耗能产品的生产能耗情况,并对影响产品能耗的关键工艺、设备、网络及其主要实际运行参数等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三)检查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在铭牌或产品说明书上是否具有公示的能耗指标,并对公示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四)协助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检查与监测;
  (五)检测、评价能源转换、输配及利用系统的配置与运行状况;
  (六)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七)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违反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八)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工作的需要,编制和下达节能监测计划,并由节能监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第十二条 本市各节能监测机构应按照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计划进行监测,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定期监测由监测机构按照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周期为两年。不定期监测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需要制定计划进行。
  实施定期监测时,监测机构应提前10天通知被监测单位。第十四条 节能监测可分为单项监测与综合监测。单项节能监测是指对单项耗能设备、耗能系统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部分内容的检测、评价。综合节能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全部内容的检测、评价。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年度监测计划:
  (一)新建、扩建投产一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二)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三)对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需要检测核实的;
  (四)到监测周期的;
  (五)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节能要求认为应列入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检测时,被监测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第十七条 监测工作结束后,监测机构应向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及被监测单位提出监测报告,同时抄送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报告进行处理并向被监测单位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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