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014年退休后,发现自己退休工资比同缴费年限,同缴费基数的老同学少650元,遂向当地人社部门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和记账情况.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1993年至1995 年缴费初期,由于甲的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却并未按下限缴费,而人社部门未予以纠正.其后十余年间,虽然甲的缴费基数一直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却一直按此下限而非实际工资缴费,人社部门也未予以查处和纠正.同时,尽管法律规定缴费情况应当告知个人,当地人设部门却从未向甲寄送过个人账户对账单.甲决定付诸法律救济。
答题要点:
⑴单位侵权行为最早发生在20年前,甲诉单位有无诉讼时效问题
⑵甲应当诉单位还是诉人社部门,抑或两者同时诉;
⑶甲诉单位是走仲裁程序还是直接提起诉讼;诉人社部门的程序呢;
⑷本案反映了养老保险领域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⑸造成养老保险领域侵权行为这些特征的原因何在;
⑹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
⑺作为主管部门,有哪些责任应当承担、哪些教训应当吸取?
第1个回答 2015-06-16
是华政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