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的罪名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违反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5条第1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5条第2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6条,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因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罪名七: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39条第2款,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应予立案追诉。
罪名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9条,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1条,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2条,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根据《刑法》第138条,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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