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炭林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1
问题一:什么是薪炭林 薪炭林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作为薪炭材消耗的木材约占木材消耗总量的46.9%,其中以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大,尤其是拉丁美洲部分发展中国家约有85%的木材作为薪炭材生产。在中国,薪炭林的面积和蓄积量约占有林地面积的3.4%和木材蓄积量的0.9%。营造薪炭林是解决当今世界农村能源的重要途径之一。许多用材树种同时也是优良的薪炭林树种,如马尾松、麻栎、桉树等。通过对用材林的间伐和整枝(林木)以取得烧柴是中国各地常见的经营方式。

问题二:什么是经济林、薪炭林? 经济林是以生产除木材以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薪炭林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

问题三:薪炭林 用材林 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森林经营和生态建设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生态建设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公益林区划规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
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 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

问题四:请问什么是薪炭林?什么是采伐迹地?什么是火烧迹地?什么是未成林造林地? 薪炭林: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营造这类森林要选择燃烧热值高、生长快、萌芽力强、易燃、无臭、无毒的树种,并多以矮林作业法经营。有些用材树种同时也是良好的薪炭树种,如松类、栎类、桉树等。在营造时可采取用材及薪炭兼用,进行密植,每公顷1万株左右,郁闭后逐年间伐获得薪炭材,成林后每隔2-3年修枝又可获得薪炭材;也有将部分立木砍伐保留伐桩,或在一定高度砍去树冠使其萌发而不断获得薪炭材。
采伐迹处:指森林中经采伐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一般应迅速进行更新,恢复林地,以免荒废。
火烧迹地:指森林中经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
未成林造林地: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者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至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至7年的造林地)。

问题五:产畜和役畜与存栏待售的牲畜区别是什么?谢谢 可计提折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产畜,通俗的说就是专门繁殖产幼崽的,比如老母猪。役畜通俗的说就是专门干活,比如犁地的牛。
存栏待售的牲畜一般是指由人类饲养使之繁殖而利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畜类。可理解为家畜,家禽的统称。

问题六:林业中的用材林是什么意思? 林份分五种: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以取用木材为目的的林木叫用材林!如檩椽,板材,造纸等!

问题七:什么是薪炭林 薪炭林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作为薪炭材消耗的木材约占木材消耗总量的46.9%,其中以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大,尤其是拉丁美洲部分发展中国家约有85%的木材作为薪炭材生产。在中国,薪炭林的面积和蓄积量约占有林地面积的3.4%和木材蓄积量的0.9%。营造薪炭林是解决当今世界农村能源的重要途径之一。许多用材树种同时也是优良的薪炭林树种,如马尾松、麻栎、桉树等。通过对用材林的间伐和整枝(林木)以取得烧柴是中国各地常见的经营方式。

问题八:什么是经济林、薪炭林? 经济林是以生产除木材以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薪炭林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

问题九:请问什么是薪炭林?什么是采伐迹地?什么是火烧迹地?什么是未成林造林地? 薪炭林: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营造这类森林要选择燃烧热值高、生长快、萌芽力强、易燃、无臭、无毒的树种,并多以矮林作业法经营。有些用材树种同时也是良好的薪炭树种,如松类、栎类、桉树等。在营造时可采取用材及薪炭兼用,进行密植,每公顷1万株左右,郁闭后逐年间伐获得薪炭材,成林后每隔2-3年修枝又可获得薪炭材;也有将部分立木砍伐保留伐桩,或在一定高度砍去树冠使其萌发而不断获得薪炭材。
采伐迹处:指森林中经采伐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一般应迅速进行更新,恢复林地,以免荒废。
火烧迹地:指森林中经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
未成林造林地: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者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至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至7年的造林地)。

问题十:薪炭林 用材林 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森林经营和生态建设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生态建设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公益林区划规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
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 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大家正在搜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