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1

为确保人事争议的公正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规制定。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合同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解除或聘用合同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的类似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聘用合同争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军队聘用单位争议则可上一级单位介入。调解无果后,可直接或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也应一致。他们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不熟悉通用语言,仲裁委员会需提供翻译服务。


处理人事争议时,以事实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确保公正处理每个案件。




扩展资料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8月15日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以人社部发〔2011〕88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组织机构、管辖、仲裁、罚则、附则6章38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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