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律文书(专科)答案

文书制作:上诉人李某某,女,34岁,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某某市某某工厂工人,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胡同1号。
被上诉人郭某某,男,38岁,汉族,北京市人,某市某机关干部,住址同上。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民初字第24号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这只是其中一题,要求整本答案。

第1个回答  2011-05-19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2001] 20号
犯罪嫌疑人孙××,男,28岁,汉族,小学文化,××省××市人,住××省××市××路××号。
违法犯罪经历:孙××1989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刑1年。于2001年9月13日涉嫌故意杀人被××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孙××迷信“人肉好吃、可以治病、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的罪恶思想,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以买糖为诱饵,将当时正与其他小孩一起在××电影院前沙滩上玩耍的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过××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并用灰砖磨了这把刀。9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孙××趁同住人都外出之际将章××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孙××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 ×××
                       2001年9月20日
起诉意见书
复习资料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1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2006年9月10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1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会刑初字第员31号
公诉机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同方县人,系油菜中学高三学生。刘军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三阳市建筑公司当一名工人,住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1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0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1年5月25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2
刑事裁定书
(2001)X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因抢劫、强奸于2001年7月20日XX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7月22日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X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X,。。。。。。
XX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李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秦的辩护人叶,鲁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鲁成于2001年月日间,得知王家中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趁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1000元,秦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案发后,鲁畏罪逃走。原判决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审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鲁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要求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简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成勾结秦、李,入室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秦将受害人强奸,情节恶劣,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鲁、李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对三原告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适当。上诉人秦、鲁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张XX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身份事项略)
被告孙林,。。。。。。(身份事项略)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概括起诉事实)
被告孙林辩称,。。。。。。(概括答辩事实)
经审理查明,。。。。。。(详细叙述双方纠纷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三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服,也尽了为父之责。后因双方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被告曾为原告养子,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在情理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案件的诉讼费60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是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署名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XXX追问

不是这些答案,是今年的作业。你这些答案应该是以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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