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丙某不属构成犯罪行为。丙某应当先报案后由警察处理此事最好,丙某是误伤甲某,属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甲某虽然遭棒击受轻伤,但这是由于丙某误伤,当时,丙某作为一名派出所警察,应当有办案经验,对于盗窃行为的人是完全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尤其是开枪伤人,更是不对了,这是违反了持枪管理条例,应当受到处理,也可以理解是防卫过当,处理是可以从轻处理。追问

“当时,丙某作为一名派出所警察,应当有” 这句话里的丙某应该是甲某哈,字打错了。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01
过失致人重伤。
第3个回答  2011-06-02
探讨:
本案中双方行为都有主观故意及其可预见的实际后果,因此不能定性为过失伤害。
但本案也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针对他人人身故意实施违法的侵权行为。但从当时情况看,双方都误以为对方是罪犯,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时间去加以判别。重要的是对罪犯持续的暴力侵权行为采用暴力制止,这属于合法正当防卫范畴。因此双方主观上都缺乏针对他人人身故意实施违法的侵权这一要点。
综合起来,认为定性为意外伤害较妥。意外伤害正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对他人人身违法实施伤害,但事实导致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4个回答  2011-06-01
丙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本案丙某不构成犯罪。
甲某属于职责履行失误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应当收到行政处分,丙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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