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若干问题!求专家解答!

本人在入职这个公司时,入职表的期望薪酬填写为税后10000-15000元/月,公司副总在与我沟通后,最终以试用期税后8000元/月达成共识,其中工资为税后5000元/月,另3000元通过其他发票形式冲账发放,不在工资表中体现。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将考虑按照最少税后10000元/月发放。到现在,本人已入职7个月了,公司打算最近要和我谈合同了。但是据我了解到,公司将和我重新谈薪酬,可能要降,我如果和公司谈不拢,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希望专家给予详尽解答。
问题:1、公司当时答应我税后工资为5000元,但是这几个月都是税前收入。而且在
最近三个月,我的工资每月已不够5000,每月只发4000,当然也是税前,
因为公司制定了考核制度,每月会被考核掉1000元,另外的3000元费用冲账
还是发的,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发?
2、在没签订正式合同前,试用期有没有3个月这么长时间?
3、如果没有,最长是多长时间?
4、超过最长试用期至现在这段时间,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发放?
5、公司和我签合同,如果薪资和之前入职谈好的出入过大,谈不拢,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赔偿我?我能够拿到多少赔偿款?(7个月时间,没交社保,而且还是每周工作6天)请专家给详细列明一下赔偿明细!谢谢!如果回答我满意,我还会追加悬赏分数!

第1个回答  2011-04-26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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