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4
  编者按:秋风先生针对刘军宁“中国,你需要一场文艺复兴”的疾呼提出,中国更需要的不是“人的解放”、启蒙的再造,而是道德与社会的重建。虽然两者的共识都是恢复和复兴社会、文化的传统,催生和呼唤中国精神的变革,但所论相异,正构成了“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这一论题。本期特刊发秋风先生另一篇深入阐明其观点的文章,相当精彩,予人启迪。敬请读者垂注。    崔卫平先生的《我们的尊严在于拥有价值理想》,引入启蒙运动的思想资源,阐发军宁先生提出的“个体至尊”命题。她恰当地指出:“有关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任何一种理论,实际上都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不仅仅关乎个人,都是考虑在社会生活里如何保持个人的自由。”但我有点惊讶地发现,她的文章几乎很少关注到社会,而几乎完全在论述个体。她呼吁文化的现代性、审美的现代性,而据她说,现代性的核心内涵就是每个人自我引导、自行营造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她也呼吁人性的锻造与刷新,当然,锻造的主体仍然是理性的、自足的个体。    这是一套标准的现代性论辩,是在中国盛行了近百年的启蒙话语。但对这套话语在当下中国的相关性,我始终持有一种质疑,这也正是我质疑“中国文艺复兴”命题、提出中国所需要的是道德重建与社会建设的依据所在。当然,要支持这样的判断,需要探讨文艺复兴及其精神的直接继承人———启蒙运动,究竟如何理解人的本质、理性的性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的存在及其尊严的含义等等最为深刻的哲学与伦理问题。    启蒙的迷信    文艺复兴致力于发现人,继之而起的启蒙运动则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而其主要手段都是康德所说的,“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性”。也即,每个人运用自己的理性,自我引导,自行营造生活的价值与意义。因而,18世纪这个启蒙运动长期以来被称为“理性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个人主义的时代。    但越来越多的思想史家认识到,从11世纪算起的中世纪,同样是一个理性的时代,是一个发现人的时代,是一个古典文化复兴的时代。从19世纪末开始,严肃的历史学家,其中以阿克顿爵士为代表,已经不再谈论所谓“中世纪的黑暗”。事实上,中世纪经院哲学所代表的正是理性的精神,它复兴了古典哲学。美国法律史大家伯尔曼的研究表明,西方近代的法律传统是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近代宪政主义则形成于英格兰中世纪历史过程中。也就是说,构成现代性之核心因素的思考方式、法律与政体,都扎根于中世纪,而不是近代启蒙哲学从理性的天堂扔给人间的一块大馅饼。    诚然,中世纪有黑暗的一面;但这样的评论同样适用于近代以来的“现代性”。假如我们能够意识到中世纪的另一面,则对于自负的现代性,对于夸张的启蒙话语,我们或许可以保持某种程度的清醒。现在已经可以看得越来越清楚,欧陆启蒙主义的话语从一开始就是自负的、夸张的:它把它之前的中世纪描述为黑暗的,但它在带来了个人的解放的同时,也创造了另一种黑暗或黑暗的可能性。    启蒙哲学是个人主义的,同时又是唯理主义的。古典与中世纪哲学认为,人存在于一个井然有序的宇宙整体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人的目的是真理、善及美。到启蒙哲学中,人成为一个自足的实体,他就是宇宙的原点。个体具有双重属性:他的驱动力是无穷尽的物质性欲望,比如自我保存、或征服他人,这是人的本质特征。但同时,人又具有无限完美的理性,能够洞见实现上述欲望的手段。因而,近代以来,人普遍地成为一种精于理性的利益计算的“经济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乃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从笛卡尔、莱布尼茨,到法国启蒙运动,一代一代近代哲学家从这个原子式个体出发,运用逻辑演绎的方式构造一切社会共同体形态。古典及中世纪哲学则认为,家庭、职业团体、城邦等等自小到大的社会共同体形态,都是人为了实现其目的而自然地生成的,使人趋向于圆满。到启蒙哲学那里,这些东西都成为个体意志的产物,甚至家庭也是个体通过契约的方式、为了实现自己的动物欲望而构造出来的。在康德那里,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婚姻家庭没有社会或者文化价值。今天的经济学家用市场交换原理来分析爱情婚姻,正是这一逻辑的自然延伸。    这种由原子式的个人通过自由选择构造社会的理念,被哈耶克恰当地称为“建构论唯理主义”。启蒙哲学家相信,只有经由个体契约有意识地构造出来的社会,才是最适合于人性的社会。反过来可以说,人完全可以按照理性的设计达致完美状态。这样的观念,与国家统制、计划体制及种种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乌托邦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    至于一切道德、信仰、社会组织等制度,也都是人通过契约的方式构造出来的。既有的道德、信仰、社会组织等传统制度,必须到启蒙哲学家所组成的理性的法庭上接受最严厉的审判,若不能通过理性检验,就应予以摧毁。启蒙哲学家进而承诺,在此废墟之上,可以依据理性塑造出新人,并经由这些新人的有意识构造,形成新道德、新文化、新信仰、新社会组织形态。这样的信念从法国大革命时代一路传递到中国,形成新文化运动,并一直绵延至今,改造人性成为无数志士的理想。    可以说,启蒙哲学为了让人摆脱所谓“不成熟状态”而毫不犹豫地驱逐了上帝,但人自己却成了上帝。而人支配自然和社会的惟一资格是他具有天生的自然理性。启蒙时代的理性是一元的、单薄的理性。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的传统认为,人的理性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因而是十分珍贵的;但人的自然理性须以经验为依托。另一方面,理性是有限度的,启示和习惯对于人的存在同样重要。启蒙哲学却只承认个体的自然理性,而抛弃了经验,真理和智慧只需通过个体秉具的自然理性即可获得。    人成为上帝,及理性面前人人平等,为大众民主制度开辟了道路,以智慧的名义进行少数人统治不再具有正当性。不过,这种论证却也为绝对专制主义开辟了道路:当年的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论证说,既然人人都只有自然理性,那国王就可以跟法官一样亲自审理案件,也不需经国会同意即可随意变更法律。以赛亚·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的可怕政治后果,恐怕只存在于后启蒙时代。因为,假如人的理性是平等的,则意志就从后门潜入,意志强大的个体或群体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改造世界和人性,法律也不过就是强者的意志而已,这强者可能是独裁的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或大众。启蒙之后似乎人人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然而,若统治、法律只是意志———不论其为善恶———之事,则法治、宪政丧失了根基。    当然,我并不准备像启蒙者形容中世纪那样形容启蒙。启蒙确实让人摆脱了束缚,释放出了人的创造性。但这不是启蒙的惟一后果。启蒙也用一种偏见替代了另一种偏见:它创造了一种理性的迷信,及对个人欲望的随意承认。当国人呼唤文艺复兴、呼唤启蒙的时候,确实需要深思启蒙的这另一面后果。    个体尊严不在个体身上    从胡适到傅斯年再到殷海光,一直到今天,这种激进的启蒙传统在中国代有传承。因为他们痛切地感受到了个人所遭受的压抑及普遍的不自由,因此,本能的反应就是解放个人。当然,他们并未否定道德、信仰、社会的价值,但其论述中隐含了一个奇特的两阶段解决方案:先摧毁旧的政治、道德、信仰、传统,把个人从束缚下解放出来,成为新人,享有纯粹自由和无上尊严的个人;再由新人自由地制定新道德、新文化、新制度,产生新权威,享受新生活。    但是,已故美国学者爱德华·席尔斯曾精辟指出,任何把传统推倒重来的努力,最终得到的后果都只有废墟,而不可能成功重来。近百年来主流知识分子一直致力于全盘推倒的工作,每遭遇一次重大政治、社会、文化挫折,知识分子的本能反应就是更激进地解放个体。然后,中国文化、道德、社会诸领域进入被启蒙得七零八落但新道德又无法重来的困境中。正是这种状态,让很多中国人毋须犹豫即成为物质与权力拜物教的信徒,而不再承认世间还有对与错、是与非。尽管中国还远没有现代化,但社会上显然已充斥着现代性的两种典型精神症状:物质主义及由此导致的虚无主义。    要树立人的尊严,即应对这种物质主义、虚无主义,因而,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场精神变革。不过,继续解放个体,让每个人更绝对地自己为自己立法,似乎是南辕北辙。因为,在没有“元规则”的前提下,每个人自己为自己立法,结果必然是个体的动物欲望更猛烈地释放。    个体的尊严需要在超越动物性存在的层面上、即在人的社会性、道德性存在中去寻找。将人还原为孤立的个体,也就无所谓尊严。人的尊严必然体现于与他人、与各种共同体的关系中。    由于把人还原为欲望的实体,所以霍布斯说,人的尊严和自由只存在于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因而,最大限度的自由就只存在于自然状态,即每个人对所有人战争的状态。这样的尊严和自由是狼的自由,对于人来说当然毫无意义。这一霍布斯式的尊严悖论表明了,鲁宾逊的状态与人的尊严根本是不相干的。    因此,重申人的价值的尊严的希望,不是继续解放那孤立的个体,让其欲望更加不受阻碍地放纵,而是通过某种道德重建与社会建设运动,让个人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即个人积极参与自己赖以存在的文化、道德、社会。在此过程中,个人将会发现自己与他人的价值与尊严。    为此,就需要存在一套让个体有尊严地合作的规则,也即让个体保持尊严的道德规范、法律规则、商业惯例、文化习俗等等。当代中国所需要的精神变革,就是让每个人具有在与他人的互动中生成此类规则的能力。这种能力在空荡荡的个体身上是无从发现的,因为,这个自认为享有主权的个体排除了他人的存在;因为,形成规则所需要的理性远远超出了个体自然理性之潜能;因为,就像博弈论所揭示的,单纯自利的理性算计,形成不了合作性规则。自由人只能在元规则之下的互动中,才能生成趋向于自由和尊严的规则。    对此,另一个启蒙传统可以给我们提供足够启发。    另一个启蒙传统    一说到启蒙运动,人们立刻联想到巴黎的“启蒙哲学家”及由此演变而来的欧陆唯理主义传统。然而,启蒙运动真正的发源地是英国,法国启蒙运动是一个“后进”国家知识分子对前者的成功作出的一种激进解读———这样的解读一直以来对同样处于后进状态的中国知识分子具有致命的吸引力。    但从1990年代始,人们开始关注西方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的另一个传统,即哈耶克所说的“英国式自由主义”,以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为经验基础的英国个人主义传统。这一启蒙传统强调了个体自然理性的有限性。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库克爵士精彩地阐述了这一点。他反对詹姆斯国王之君主专制的理据是,普通法乃是无数代法官之司法的“技艺理性”的完美成就,它高于任何单个人的理智,因此,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改变普通法———哪怕是国王或者国会。由此他得出了宪政主义的根本原则:国王必须服从法律。依此类推,国王或者国会无权改变道德,插手文化,干预社会,控制市场。因为,所有这些制度所蕴涵的智慧,都是国王或者国会议员们的理性不可能全面理解的,它们属于并且只属于相应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英国启蒙运动———其集中表现是苏格兰道德哲学———承续了这一普通法理性传统,诚如哈耶克所说,英国式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从社会性的角度来理解人。    个体之存在有赖于诸多个人所不能理解、但最终有利于个体形成稳定预期的正当行为规则,人首先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因为这些正当行为规则蕴涵了无数人的智慧。当然,规则不是神圣的,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通过持续的互动创造出新的正当行为规则。但这种创新只是在传统的边缘上进行的。道德、法律、文化、社会组织形态不可能有绝对完美的状态,但借助于人在其中的努力,可以从坏的趋向于较好,而这同时也是个体之自由扩展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体是在既有的道德、法律、文化、社会的框架内通过边际上的创新寻求自由的,而不可能划分为先解放、后再造这两个阶段。获得自由与人的自我驯化、相互驯化是同步的。    在此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正是“元规则”。没有元规则,人们的互动就无从展开。它们为人的行为确定了客观的规则,它可能表现为律法,可能表现为既有的伦理规范,或者习俗惯例,以及法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也不是完美的,但依循这些规则,却可以与他人合作,并借助每个人的创造性,生成扩展自己自由的新规则。正是那些元规则,把超越个体之短浅目光的持久性价值,比如善,传达给个体,这些超越性价值赋予个体的行为以意义——意义不是个体能够自我生成的。    因而,个体的自由、尊严不是逃避他人,把他人当作丛林中的敌人,把文化、道德、社会看作实现自利的纯粹工具。社会性是人之存在的构成性特征。道德、文化、社会是人的本质所在。只有在具体的道德、文化、社会中,人才有谈论自由及尊严的资格和必要。自由不意味着解放,只是意味着人在规则之下但又可以不断创新规则,人生活于社会中但又可以改进社会。自由呈现为一个渐进扩展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终极状态。人的尊严正体现于对自由的这种明智追求过程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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