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计划生育与户口

我和老公都是农村人,我们有两个孩子了,也不想在生了,可是第二个孩子不给上户口,非要做绝育才给上,请问这复合法律吗?

第1个回答  2013-10-19
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例如,国籍法,户籍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作出的承诺)。

  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出现过“强制”,“必须”等强制性字眼,而是“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依我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理解,应该可以自愿选择上环、结扎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的。

  全国人大对“知情选择”做出了如下解释: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只有全国人大对法律拥有解释权,计生委无权解释法律。对于知情选择,全国人大强调应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公民选择权。而计生委违背了“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方法这一原则,以各种违法理由为借口,将“知情选择”强行解释为“首选或必选结扎”,强制公民使用某一种避孕方法,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提高所谓的“结扎率”。我们作为守法公民,坚定不移的贯彻这一国策,你夫妻都是农村户口,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根据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避孕措施,未发生过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而计生委通过歪曲国策,将计划生育等同于强制结扎,以结扎率作为工作的考核指标,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激化干群矛盾,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的本意。 相关问题你也可以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查一查。 对于计划生育问题,虽然上面说这么多,但是没什么好说的,法律帮不上忙。你可以试着打一打维权官司,但是这样的话,耗时且耗力。
第2个回答  2013-10-19
张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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