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欧美各国代议制确立的过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8-08-10
代议制度是公民在没有条件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民主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全体公民不能实行直接民主,只得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政权机关,当选的代表须遵循选民的意愿执掌和行使国家各级权力,他们对选民负责。代议制度是独裁专制的对立物,主要解决人民如何行使权力。代议制度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社会阶段(原始社会除外),都曾出现过的一种较普遍的政治现象。代议制度有它产生、确立和发展的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人类处于奴隶主专制的黑暗时代。但是,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却像一道划过沉沉夜空的曙光,放射出灿烂的光辉。公元前6世纪,雅典著名的改革家梭伦进行了改革。他打击贵族寡头政治,建立奴隶制民主政治。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建立新的政权机关——四百人会议。四百人会议是由4部落各选100人组成,除了以打工为生的第四等公民外,其他公民都可当选。四百人会议获得原属贵族会议的众多权力,如为公民大会拟订议程,提出议案,成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等等。原先形同虚设的公民大会也恢复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梭伦把雅典引上建立奴隶制民主政治的道路,这也符合当时希腊城邦发展的要求。
梭伦之后,雅典民主政治家克利斯提尼又做了较彻底的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废除传统的4个血缘部落而代之以10个新的地区部落,以10个部落各选50人组成新的五百人会议,取代梭伦的四百人会议。五百人会议成员是所有公民不分等级皆可担任,比四百人会议更加民主。选举办法也有所新创:各选区按人口比例确定名额抽签产生候选人,这样一来,每个身体健康、关心政治的雅典公民,原则上都有当选五百人会议成员的权力。同时,五百人会议的权力也更为扩大,除了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主持公民大会外,闭会期间还负责处理国家日常政务,由其500成员按部落分为10组,在一年内轮流值班,称为“主席团”,每组50人内部也是轮流抽签值班,而在每人值班那天,他便是雅典国家地位最高的公职人员,有权主持公民大会,接见外国使团。可见,克利斯提尼改革是继梭伦之后,把雅典民主政治推向了高峰。
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当政时期,雅典的民主政治发展到极盛。雅典成为希腊世界中居领导地位的城邦,其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实力空前提高。因此,马克思说:“希腊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伯里克利曾自我标榜地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伯里克利的话的确名实相符。
这个时候雅典的各级官职向一切公民开放,并都以抽签方式产生。当然,像执政官这类最高官职尚需各区按比例提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然后再从候选人抽签决定,但候选资格已尽量放宽,没有任何财产、等级、资历的限制。其他各级官职和五百人会议成员则在各选区从合格公民中直接抽签产生。再看,当时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机构的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民众法庭,握有充分的权力。任何公职人员,无论地位多高,都处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经常督察监视之下,若公民大会认为他有失职守,则无论其功勋威信多高,皆依法惩处,从罢官、放逐,直至处死。实际上,公元前5世纪所有的著名政治家都受过公民大会的责罚,连伯里克利也不例外。可见,雅典民主政治在古代历史上确实发展到空前的地步。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雅典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公民大会,所有公民都是大会成员,都有参加讨论发言和投票表决之权,它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但是,在公民大会闭会期间,五百人会议负责处理国家日常政务,由其500名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可见,五百人会议已具备了代议机构的基本形式。但是,雅典的民主政治与奴隶无缘。广大奴隶被公开列为专政对象。即使在自由民中,民主政治的范围也是很有限的,妇女皆不能参政,外邦人也无任何权利。这些重大的缺陷说明,雅典的民主政治只是处于代议制度的雏形和萌芽状态。

近代西方的代议制是在个人权利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逐渐形成的。“严格意义上讲,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为此,我国著名学者侯建新教授提出了“主体权利”的概念。他说:“主体权利即相对于国家、政府和社会权力而言的人的权利(准确地说是不同等级人的权利即等级权利);主体权利不仅包括原始的个人权利,还包括某一层次的团体或集体的权利……”西欧社会正是在“主体权利”发展的基础上,才产生了各等级人权利的协调机关——议会。议会是代议机构的典型形式,它的出现标志着代议制度的产生。
早在13世纪,英国就有了议会。那时,国王爱德华一世为了树立封建王朝的权威,需要教士、骑士和市民的支持,特别是城市富裕市民的财政支持,这样就需要有一个商谈或开会的场合。而英国的各等级也强调自己的权利,这样便出现了议会。英国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为贵族院,由封建贵族和高级僧侣代表组成;下院称为众议院,由城市富裕市民和中、小骑士的代表组成。下院提出法律,但必须由上院批准方能生效。上院可以对下院通过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可以驳回下院所通过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但是,批准新税的权力却属于下院,如果下院不同意,国王是无权征收新税的。下院议员人数较多,议员的选举在各州及一些城市举行,每7年选举一次。各地乡绅及富裕农民都享有选举权。乡绅在地方上势力很大,因此,从地方上选进议会的代表多半出身乡绅。至于城市选举,大多操在富商大贾手中,因而当选的多半是他们。可见,英国议会有一定的代表性,它起了限制王权的作用。
法国中世纪的等级代表机构叫三级会议,它在14世纪初菲利普四世统治时期正式形成。法王菲利普四世在与教皇的斗争中,需要法国社会各等级的支持,1302年他在巴黎召集了僧侣、骑士和各城市市民的代表开会,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三级会议。三级会议是三个等级的代表会议。第一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是除僧侣、贵族以外的其他居民,包括富裕市民(资产阶级前身)、手工业者和农民等。三个等级代表人数相等,表决时各等级只有一票。没有三级会议的同意,国王无权解决财政和税收问题。三级会议的权力在14世纪中叶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得到特别的加强。这时,三级会议便成了几乎是常设性的国家执行机关,御前会议、军队和整个国家机构都要受三级会议的监督。三级会议的代议性质也是很明显的,只不过第三等级的人数多而权利小。
美国社会承袭了欧洲社会发展的历史因素。北美殖民地统治机构是双重的,一方面是英国统治殖民地的政治机构,另一方面是代表殖民地居民的议会。早在17世纪前半期殖民地创立后不久,就开始出现了议会。它比英国的议会有更大的民主性。首先,议会不但由选举产生,而且选民比英国选民范围更广,北美成年男子(白人)大多数享有选举权,而英国选民的比例就少得多。其次,英国有不少新兴城市没有被划为选区,所以这些城市的居民,都被剥夺了选举权。但是北美,一旦一个居民点的人口增长到一定数量,就立即成为选区。这样,北美选区制度比英国更合理。北美议会,作为立法机关的下院是代表殖民地利益的,它从一开始就与总督做针锋相对的斗争。经过长期斗争,大多数王家(直辖)殖民地上的议会扩大了权力,不但享有立法权、财政权,而且还从总督手中夺取了一部分行政权。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北美的代表制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农民聚居的西部诸县人口虽然多,但是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少,富人居民的东部诸县人口虽然少,然而在议会中的代表席位却多。可见,无论是英国的议会,法国的三级会议,还是北美殖民地的议会,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特别是国王的权力还很大,他可以任意解散议会,实行无议会的统治。例如,斯图亚特王朝国王查理一世,于1629年断然解散议会,实行无议会统治达十一年之久;法国的三级会议,于1614年被解散,长达一百多年没有召开过。这些事实表明,中世纪封建时代的代议制度,还很不健全,还远远不能保证各阶层人民的民主权益,这种制度还须进一步地规范和完善。

近代是民主政治迅速发展的时代,也是代议制度确立的时期。17、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先后出现了一些启蒙思想家,他们批判封建专制,并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社会理想及改革方案,为民主政治迅速发展大造舆论。密尔顿提出人民主权的基本思想,他认为国王及其大臣的权力来自人民,是受人民委托;卢梭认为,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自由的,平等自由是合乎人的天性的,这是自然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他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洛克认为,议会君主制是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因为它“依照多数人的意志”行动。孟德斯鸠不但激烈抨击专制政体,而且专门研究了防止或避免出现专制政体的办法。在他看来,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才能避免专制的出现。他建议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权力的分立,这三个权力应该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国王只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首脑,司法权则属于陪审法庭。在要求三权分立的同时,他还强调三个权力互相牵制的重要性。这些启蒙家的思想理论,不但为欧美各国近代国家机构的建立提供了理想的模式,而且还推动和加快了代议制度的确立、成熟和的完善进程。近代代议制度较为完备和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应推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代议制度是议会君主制,它是以君主立宪制、两党制和内阁制为其主要内容,又以王权的削弱、议会权力的加强为其基本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英国国王不但享有行政和司法大权,而且还时常侵犯议会的立法权及财政权。但在1688年政变后,这一情况发生变化。詹姆斯二世被推翻后,荷兰执政威廉继承王位。针对威廉入主英国,1689年议会通过《权力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不得因政治行为拘禁议员,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等等。通过《权力法案》,国王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议会的权力提高了,立法权、军权及财政大权完全属于议会。国王手中只剩下行政权:枢密院大臣仍由国王任命并且向国王负责。荷兰执政威廉在接受了议会提出的《权力法案》之后,便被宣布为英国国王。1701年,议会又通过《王位继承法案》,除规定历届国王的继承人外,“继承法”还对王权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该法案规定,国家法律必须经枢密院签署才能生效,从此国王不能干涉立法。司法官为终身职,不称职者由国王免职,但国王无权干涉司法。国王的赦免权不能施于议会所弹劾的案件,并明确规定大臣须对议会负责。从此以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基本上确定下来。与此同时,英国又形成了“两党制”,之后,又形成了“内阁制”,到18世纪末,英国议会君主制终于确立。这个制度具备以下特点:议会掌握全部立法大权,国王没有否决权;作为最高行政机构的内阁由下院产生,国王只能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阁,由当时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两大政党轮流执政;内阁对下院负责,首相或有关大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必须得到下院的信任,一旦下院投不信任票,内阁或者辞职或者下令解散议会而重新选举,由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之去留;议会有弹劾大权及罢免法官的权力。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这样说,英国的议会制度是代议制度的典范,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议会由民选产生,定期改选,掌握着国家的立法权,决定国家的方针大计。掌握行政大权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由议会监督其施政,决定其去留,而国王失去了一切权力,而变为统而不治的“虚君”。同时,两大政党遵循选举程序轮流执政,通过竞选上台的政党,为了维持其长期统治,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竞选时的诺言。这样,既可防止专制与独裁,又有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美国的代议制度,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它是实践孟德斯鸠思想理论的典型。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美国是一个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由各州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立法权属于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众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任期二年,每二年全部改选。每州州议会选出两名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得到参议员的签署之后才能生效。总统签订和约、任命高级官吏也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联邦的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他既是行政最高首脑,又是陆海军总司令。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有任命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驻外大使等高级官吏以及与外国缔结条约等大权。总统不对国会负责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被否决的法案只有经过参、众两院复议,得到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后,才能成为法律。在所谓“紧急时期”,总统可以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为终身职。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的权力。
美国代议制度这种三权分立的原则,可以使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互相牵制、互相均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流于专权。三个权力机构的这种互相制约,均衡作用,可以防止出现独裁。美国建国二百多年来从未发生军事政变及政治动荡,与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不无关系。还应该看到,在美国的代议制度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还是比较民主的。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十条“补充条款”,规定人民群众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以及保障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力。
尽管欧美的代议制度,在近代有了很大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选民的资格还受财产资格的限制,妇女没有选举权,还存在着种族歧视等等。例如,英国直到1884年的第三次议会改革后,妇女还被完全剥夺选举权,而男子也有财产资格的限制,规定,每年收入10镑的成年男子才可成为选民。法国1875年宪法规定,年满21岁的男子享有选举权,妇女被剥夺选举权。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各州众议员名额与各州的人口成正比例,其中黑人奴隶人口则按五分之三计算,即5名奴隶只等于3个人。可见,普选权还远远未能实现。早在17世纪中叶,英国的小资产阶级的政治派别平等派,他们不怕流血牺牲,前赴后继,所追求的政治目标就是普选权;19世纪上半期,英国又掀起轰轰烈烈的宪章运动,斗争长达十几年之久,所争取的也是普选权。
人类历史进入现代,民主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挡。欧美代议制度向着更加民主化、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它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现代代议制度下,普选权在欧美绝大多数国家里,相继成为现实。1918年,英国议会选举法规定,30岁以上的妇女享有选举权。1945年,法国妇女第一次获得了选举权。男女公民们都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国家机关,都自由地给自己所信任的领导人投上神圣的一票。
历史确凿地证明,代议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政治适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它的自我调节机制又表明,至今它还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对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代议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在奴隶制时代萌芽,在中世纪封建时代逐渐形成,在近现代得到确立和发展。历史上的有识之士、进步的社会集团和群体,都为它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因此,代议制度不是属于哪一个阶级的,更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政治财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