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5
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明确了第二章中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并指导本区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计划,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受理公众对影响行政效能事项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监督处理监察对象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公正执行;
总结推广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方法;
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绩效评估,以提升工作效率;
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详细列出了监察机关检查和调查的范围:
不依法决策导致的损害;
不执行法规,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失职渎职或监管不力,侵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工作制度,敷衍塞责,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
不实行政务公开,侵犯知情权;
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工作效果不佳;
违反工作纪律,怠工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务;
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八条赋予了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的必要手段:
要求监察对象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查阅;
要求解释和说明监察事项;
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追缴违法收取的财物;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其他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强调了行政效能绩效评估制度,与依法行政和责任考评相结合,以推动行政效能的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