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什么现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12
仅是法律多元主义兴起的重要标志,而且使得“法律”作为一个词汇本身的能指与所指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法律一词具有多种可能的内涵与外延,持不同法律观的人在面对法律“事件”时将采取不同的行为,但这并未影响到人们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人们依然在不同的意义上“和平地”谈论着关于法律的种种话题,甚至在一向被认为是“习惯法”发挥重要作用的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的混乱和在具体实践上的清晰之间的悖论,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这似乎与理论上的逻辑有所矛盾,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解,法律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本质;即使按照新近流行的观点,我们现在可以接受由于不同个体对法律的意义解释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多元,单个个体怎么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法律观呢?如果个体对于法律的意义解释是不确定的、模糊的,那么个体如何用法律观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呢?如果个体的法律解释是如此之混乱,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如何能够达到沟通从而在一个有着基本共识的意义世界中推进法治建设呢?对这些疑问的解释,成为本文的问题意识和分析起点。

关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法律运行的实际过程、法治的成长空间等话题,以解决中国现时法治理论与实践所表明的“忽视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的共同缺点,这几年来已成为法学界的热点。然而本文更加关注不同情境下人们的主观的意义建构过程和赋予自己行动的意义。“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指构成人的日常活动的全过程的背景条件与资源条件的所有因素及其组合方式的总体。它包括自然性的物质世界、社会的物质世界、人与社会共有的文化世界以及由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与结构空间,即关系世界。当这四部分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以现在(现在时形态)的时间维度而共存时,便成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本文借用这个界定,是因为它与下面的分析有相同之处,即都强调了作为“属人的世界”的生活世界,是一种多重现实(multiple reality)、包含了思维自身在内的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日常生活世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尤其不能将其等同于“社会世界”而只能将其作为后者的一个部分(phenomenological sociology)作为最重要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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