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7

(一)对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1、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所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2、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3、加强乡镇债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乡镇财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4、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账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财政所要会同农经站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二)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1、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2、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做法:
(1)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
一是严把项目申报关。相关业务股室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财政所,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二是严把项目公示关。财政所要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是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四是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乡镇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乡镇财政应主动查明原因向相关业务股室报告,按规定处理。对不通过乡镇财政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财政所要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直相关部门要参考乡镇财政提出的意见进行资金拨付或报账。
五是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财政所要按照县综改办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2)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监管的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属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乡财局和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财政所要及时收集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根据县财政局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乡财局和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财政所要抓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3)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基础。财政所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对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1、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2、对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财政所要联系、配合和督促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是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财政所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如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等,进行抽查核实,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应主动配合。现场核查必须形成核查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并由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记录要留存归档。
三对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由相关业务股室与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衔接,凡能直接发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乡镇财税信息网财政补贴系统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有关站所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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