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第四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附则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了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需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杠杆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了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标准,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在2016年底前完成这一目标。对于过渡期内的未达标银行,需制定具体的达标计划,并向银监会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条指出,银监会作为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机构,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说明。


最后,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详细的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由于篇幅原因,在此处并未详述,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其内容会有所涉及。


扩展资料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2011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杠杆率的计算、杠杆率的监督管理、附则4章2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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