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围挡;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公安、财政、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气象、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并明确城市不同功能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要求。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纳入智能化城市管理平台,主动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二)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桥体、高立柱的;

  (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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