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七条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三)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及学校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指导;
]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和本区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宣传组织工作,并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关系变更、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的筹措和拨付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并审定基金预决算;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预算和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和政策宣传工作;督促、考核学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确认及补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时,负责统一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代收医疗保险费,填制发放新参保学生医疗保险手册(卡),及时将参保学生信息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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