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与普选制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12-30
这个题你是问对人了,我是学政治的。和普选制有以下区别:
1.使用范围不同,代议制在我国只能在县以上的人大代表选举中使用。普选制在县以下人大代表选举中使用。
2.代议制需要进行多次选举,首先要选出代表,然后有代表进行接下来的选举。普选制只需进行一次选举,就是由选民进行直接选举。
3.在选举成本上说。代议制需要的经费较少,普选制花费多。代议制进行难度小,普选难度大。
够详细了吧?请采纳。如不满意,我再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30
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有一定的任期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就是代议制。代议制和普选制密切相关的,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普选制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
普选制。在选举中,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由选民选出代表,选举人或代表团,尔后由他们去投票选出国家权利机关代表。广大选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样便于选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3个回答  2011-12-30
代议制
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 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主要行使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 代议制的产生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并与其他两权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与平衡;在代议机构的设置上,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院制 ,有的实行一院制。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虽然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 ”的关系。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其代议机关在国家政权 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和瑞士的委员会制下,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着核心作用,最高行政机构(内阁、联邦委员会)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在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半总统制下,议会虽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居重要地位,但不起核心作用,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的总统由选民间接或直接选出,不对议会负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 实行分权制衡原则,议会主要执行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制约,有些国家的内阁甚至有权经国家元首同意解散议会。当代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还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但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仅直接行使立法权,而且由它产生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这些机关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从而保证了人民真正行使国家权力,使代议机关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都真正代表民意。
普选,普选权”英语为universal suffrage,所谓普选权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限制,平等享有选举权。Suffrage的意思是“选举权,投票权”。人民、全民普选、政府
  投票选举,要选的正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地方官员、国会议会、国家最高领导人……等。)美国的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的话表达了政府和人民的密切关系,也包含了美国的普选:“……这个国家……将有自由新生──而由人民组成,为人民服务,人民的政府不会从地球上消失。”(又有译作“要使我们这个国家在上帝的保佑下得到自由的永生,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孙中山先生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也包含了民权。全民普选正好体现政府如何重视和尊重人民以及人民的意愿,使人民从落后的封建制度或君主专政中得到更文明的更人性的进步。历史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于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的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党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黑幕和贪污,但全民普选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数人的,比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国的发展趋势。
历史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于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的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党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黑幕和贪污,但全民普选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数人的,比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国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地普选权
  根据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总统、总理、首相……).普选权最先于哪个国家或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新西兰、芬兰、法国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民主选举的国家(虽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国家或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公民普选权。按年代先后列表: 各国实现普选权年代先后列表 年 国家/地区 说明 (美国)纽泽西州 1776年-1807年 第一个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选权。除有财产要求外,并剥夺已婚女性普选权。新泽西直到1789年是独立国家。
新西兰
  1893年 第一个所有公民普选权的国家, 虽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坚持投票。
澳洲南澳大利亚州
  1894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选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洲的州。
澳洲西澳大利亚州
  1899年 第二个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1902年新南威尔士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省和1908年维多利亚省也先后跟随 。 澳洲 1901年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联邦级别选举中投票; 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获得普选权。
芬兰自治大公国
  1906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1917年芬兰正式独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选权。 挪威 1913年 加拿大 1918年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参政普选权;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获普选权。 爱沙尼亚 1918年 爱尔兰 1918年 奥地利 1918年 捷克斯洛伐克 1918年 德国 1918年 1935年-1945年期间在纽伦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占领的国家也同样被取消。 匈牙利 1918年 波兰 1919年 卢森堡 1919年 荷兰 1919年
美国
  1920年 但直到1965年,美国南部非裔美国人才有普选权。
瑞典
  1909年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参政普选权;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 立陶宛 1922年 罗马尼亚 1923年
英国
  1928年 (英国)北爱尔兰 1968年 斯里兰卡 1931年 1949年斯里兰卡剥夺泰米尔人普选权。 西班牙 1931年 1931年23岁以上男性有普选权,1933年23岁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选权。但在佛朗哥 时代1939年-1975年期间被取消。 土耳其 1934年 意大利 1945年 日本 1945年 1926年男性有普选权。 法国 1948年 1792年和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选权;1852年-1870年期间在公民投票使用。 以色列 1948年 比利时 1948年 印度 1950年 阿根廷 1951年 希腊 1952年 1864年,男性有普选权;1930年,女性被允许在地方选举投票。
马来西亚
  1955年 哥伦比亚 1956年 瑞士 1971年 1971年联邦级别选举,女性有普选权;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获得州级别选举的普选权。 葡萄牙 1976年 列支敦士登 1984年 南非 1930年 白人女性有普选权。 科威特 2005年 阿联酋 2006年-2010年 2006年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扩大范围。
卡塔尔
  2007年 地方选举在2000年开始。
文莱
  男性和女性公民仍然没有任何选举权。
女性的普选权
  1776年,新泽西授予女性的普选权,资产资格和男性一样(词语“居民”代替“男人”),但后来在1807年被废止。1838年,皮特凯恩群岛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选权。在19世纪后期,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参政普选权,1861年,从澳洲南澳大利亚开始,是第一个无限制女性投票权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许参加竞选。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新西兰,在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女性的参政权法案被通过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在一次扩大女性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社会主义者维多利亚肯特认为,西班牙女性并未准备好投票,他们会被天主教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右翼候选人。然而激进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权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1933年的竞选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们的议席。世界各地普选权
  根据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总统、总理、首相……).普选权最先于哪个国家或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新西兰、芬兰、法国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民主选举的国家(虽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国家或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公民普选权。按年代先后列表: 各国实现普选权年代先后列表 年 国家/地区 说明 (美国)纽泽西州 1776年-1807年 第一个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选权。除有财产要求外,并剥夺已婚女性普选权。新泽西直到1789年是独立国家。
新西兰
  1893年 第一个所有公民普选权的国家, 虽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坚持投票。
澳洲南澳大利亚州
  1894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选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洲的州。
澳洲西澳大利亚州
  1899年 第二个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1902年新南威尔士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省和1908年维多利亚省也先后跟随 。 澳洲 1901年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联邦级别选举中投票; 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获得普选权。
芬兰自治大公国
  1906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1917年芬兰正式独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选权。 挪威 1913年 加拿大 1918年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参政普选权;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获普选权。 爱沙尼亚 1918年 爱尔兰 1918年 奥地利 1918年 捷克斯洛伐克 1918年 德国 1918年 1935年-1945年期间在纽伦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占领的国家也同样被取消。 匈牙利 1918年 波兰 1919年 卢森堡 1919年 荷兰 1919年
美国
  1920年 但直到1965年,美国南部非裔美国人才有普选权。
瑞典
  1909年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参政普选权;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 立陶宛 1922年 罗马尼亚 1923年
英国
  1928年 (英国)北爱尔兰 1968年 斯里兰卡 1931年 1949年斯里兰卡剥夺泰米尔人普选权。 西班牙 1931年 1931年23岁以上男性有普选权,1933年23岁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选权。但在佛朗哥 时代1939年-1975年期间被取消。 土耳其 1934年 意大利 1945年 日本 1945年 1926年男性有普选权。 法国 1948年 1792年和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选权;1852年-1870年期间在公民投票使用。 以色列 1948年 比利时 1948年 印度 1950年 阿根廷 1951年 希腊 1952年 1864年,男性有普选权;1930年,女性被允许在地方选举投票。
马来西亚
  1955年 哥伦比亚 1956年 瑞士 1971年 1971年联邦级别选举,女性有普选权;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获得州级别选举的普选权。 葡萄牙 1976年 列支敦士登 1984年 南非 1930年 白人女性有普选权。 科威特 2005年 阿联酋 2006年-2010年 2006年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扩大范围。
卡塔尔
  2007年 地方选举在2000年开始。
文莱
  男性和女性公民仍然没有任何选举权。
女性的普选权
  1776年,新泽西授予女性的普选权,资产资格和男性一样(词语“居民”代替“男人”),但后来在1807年被废止。1838年,皮特凯恩群岛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选权。在19世纪后期,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参政普选权,1861年,从澳洲南澳大利亚开始,是第一个无限制女性投票权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许参加竞选。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新西兰,在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女性的参政权法案被通过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在一次扩大女性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社会主义者维多利亚肯特认为,西班牙女性并未准备好投票,他们会被天主教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右翼候选人。然而激进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权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1933年的竞选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们的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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