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其他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9-02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程序中,根据规则第八章“其他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以下是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组织公民旁听全体会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要求组织视察、座谈或听证,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这体现了提案灵活性和民主性原则。

第三,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重新列入会议议程。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以确保法规的最终合法性。

第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需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法规及解释通过后,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上全文公布,确保公众对法规的知晓和理解。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报批程序按照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同时,法规文本的公布需遵循全面性原则,确保信息透明。

第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以及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以确保法规的全国一致性。

第七,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将征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需在规定期限内将主任会议决定反馈给相关机构。

最后,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8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适应新的立法环境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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