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六条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应当优化流程,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依照其申请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第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约定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财产。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益人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资助的,有权终止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协议将剩余资助财产返还慈善组织。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十二条 慈善募捐包括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提前十日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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