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成果是否可以转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3-09
可以,地质成果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地质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地质成果的转让方式不一样,其转让收入的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形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上缴税金,分别借记“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由于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先扣除原已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的实际成本(作为转增国家基金)后,其剩余部分才作为经营收入处理;如果没有剩余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时,则应将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账务处理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将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时,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如低于实际成本,则按转让价款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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