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31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 宁

2020年6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政府投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事项行政裁决事项等方面现行有效的91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5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延长六十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修改为“给予产假一百五十八天”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一般”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处罚”修改为“予以处罚”,“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中的“劳动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将《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三十条中的“房产”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将《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农业环境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监察员证和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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