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首付是女方及女方父母岀资,贷款为夫妻共同还贷(女方主要还款人,男方钱用来生活)房产证只有女方一个人名字。去公证处公证想把此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公证处人员说无需公证,现在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不会理会你是否结婚。
是这样子的么?我该如何把此房产划为个人财产,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新婚姻法具体条文。
你说的情况,不需要公证,该住房产权就是女方个人财产,产权,和男方无关!
但是,还贷,不管是女方去还,还是男方,所用钱款,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以及还贷后住房增值部分权益,也是你俩婚后共有。
所以,如果发生不好的事,你俩分了,住房产权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和男方无关,
女方需要支付给男方一半的还贷钱款,以及住房增值部分的一半。追问
我们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男方家人不但结婚不买房还算计我们的财产,我们夫妻同心,约定女方个人财产是为了防止日后他家人挑唆我们离婚算计女方家财产。请问我该如何避免,我的意思是如果离婚,男方净身岀户,分文没有。哪怕是共同还贷部分。
既然不需要公证,那我该怎么做?
上述回答的很清楚。住房产权是你的,谁也抢不走。
但是婚后还贷属于婚后共有,你俩一家一半。
法律是相对公平的不是绝对,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不是只保障你一人。这个你应该理解,。
你不能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男方现在主动要求该合法权益被剥夺,目的不是真的要日后净身岀户,而是防止他自己家人挑唆我们离婚分割财产。 请问我们该怎样做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此书面约定是不是依然需要公证,而不是自己私下草拟约定?
??
追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说明公证仅仅起到一个证明某个事实或文书可以认定为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关键是事实的存在的真实性,而不是公证的本身可以创造一个事实。所以,你的情况就是只要能够在约定中把该约定内容表现清楚,也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只是将来万一发生法律纠纷,法院对这段事实还有一个认定的过程。
追问谢谢您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男方因为对此房产几乎无贡献,表示放弃,做公证,公证处又表示无需公证。那我该怎么办,自己草拟书面约定有法律效力么?
追答自己草拟肯定不行,还是需要公证比较稳妥。楼主可以多问几个公证处看看。
追问好滴,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