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5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基金的使用方式和适用场景。根据第十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但不能作为资本注入或直接发放贷款。基金的使用包括五个主要领域:



    对因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定价商品价格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提供价格补贴。
    为因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而受损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适当补助。
    应对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的价格异常波动,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补贴。
    支持重要商品的政策性储备和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通过补贴或贷款贴息调控市场。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的其他使用情形。

第十二条详细阐述了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需书面申请并经过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最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费用由相关规定决定,从基金中支出,并纳入预算管理。第十四条规定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基金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这些信息会公开给公众。


扩展资料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确保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制定《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21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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