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在《长安十二时辰》中何孚、李必、宁王孙等多次提及三司会审这一法律程序,三司会审是一套伟大的程序创制,但它本身并不属于唐代,而是在明洪武年形成且规定的由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审判制度。因而剧中所指制度实系“三司推事”,从它字面意思不难看出,其与会审存在一定差别。那么《长安十二时辰》三司会审这一法律程序是怎么样的?
二,三司会审这一法律程序是什么
在唐代初期,律令上规定的司法三司是以御史台的中层官员侍御史、门下省的中层官员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层官员中书舍人组成的受事的三司,主要是处理行政视域下的冤假错案,起到行政复核的作用。而在高宗武后之后,国家体制愈加沉冗,大狱屡兴,用刑泛滥,进而出现了抽调本部门官员分别代表国家机关御史台、大理寺、刑部组成“三司”以进行高级审判事务的情形,然而并未付诸于律令标志,只是一种惯例。玄宗时代,形成了以各机关正次官长即御史大夫或中丞、刑部尚书或侍郎和大理寺卿会同审案的情况。且该情况相当普遍起来,“三司”向专职化发展。且于中唐彻底完成,形成了“三司推事”的审判制度。
二,三司会审这一法律程序的作用
大理寺系九寺之一,唐代九寺制度由汉代九卿发展来,我们通俗总结隋唐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三省六部九卿,严格来说应为九寺。刑部不必赘述,职能包含:1.“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8;2.官奴婢的管理9。御史台由秦汉御史府发展来,秦汉时其长官御史大夫有副相之称,但是随着历代削弱相权,到唐代御史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单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并以御史台为中心架构起复杂的监察体系,该体系发展到赵宋之世登峰造极。至于三司推事,在司法权上,可以分为常见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来分析,常见案件基本按照初唐时期律令执行,而特殊重大案件则由三机关正次官长选取组成“合议庭”人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一方面显示了审慎的审判原则,另一方面使得机关互相担责,避免推诿,提高了行政效率,对于需要启动复核、重审等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庭启动,由此也加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进一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