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姆拉会议的会议回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弱国无外交。1913年,英国又进一步胁迫中国中央政府同意在印度的西姆拉举行中、英、藏三方会谈。西姆拉会议于1913年10月13日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1914年7月3日,会议破裂。出席会议的英方首席代表是英属印度政府外交秘书亨利?麦克马洪,中方首席代表是中国中央政府驻藏宣抚使陈贻范,西藏地方当局首席代表是首席噶伦伦钦夏扎。 西姆拉
伦钦夏扎提出的上述要求,实际上是想把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的大片领土从中国分割出去,制造“独立”,使之成为英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陈贻范对此当然不能同意。他请示北洋政府后提出一个共有七条内容的提案。其内容如下:
(一)缔约各方一致同意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对此,西藏政府与英国政府不得制造纠葛。过去中国对西藏之统治西藏仍需照旧予以尊重。对此,英国政府应作出承诺。中华民国允准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英国政府亦不得将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区划入英国范围。
(二)中华民国政府得委派长官一人常驻拉萨,其权限与待遇仍按旧例;并得设卫队2600名,其中1000名驻扎拉萨,其余1600名由该长官斟酌分驻各处。
(三)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但根据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5款所载(并经1906年中英“藏印续约”所肯定),对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晤有关商务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员、百姓因心向汉方而身遭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许一律释放、给还。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项要求,可以进行商谈。
(六)前订之通商条约,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条约,如需进行修改,应由缔约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续约”第三款之规定商议修改。
(七)关于中藏边界,现附上表明大体界线的略图一份。
这七条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独立”的意图。由于两个提案相差较大,引起激烈争论。这时英国代表也按事先商定的作法,以中国调解人自居,提出了所谓的“折衷”方案,把中国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区都纳入他的讨论范围,将其划分为“内藏”和“外藏”两部分。“内藏”包括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的藏族居住区,由中国政府直接管辖;“外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地区,实行“自治”。这个“折衷”方案的目的,实质上是妄图先行将“外藏”从中国分割出去,将其置于英国控制之下,以西藏“自治”为名,行西藏独立之实。 西姆拉会议所公开宣称的目的本来很明确。用英国人的话来说,就是“试图就中国和西藏边界诸事项获得一个解决办法”。于是英国代表,以调停中藏两方争执为由提出了一个“调停约稿”。该约稿共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英国和中国双方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承认外藏进行自治。中国承诺不将西藏改为一个行政省,英国承诺不秉并西藏或其任何一部分。
(二)中国承诺不向外藏派驻军队和文武官员,并且不在外藏建立殖民地。英国承诺不向西藏派驻文武官员(据1904年英藏条约所派人员除外)和部队(商务代理卫兵除外),并且不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泄?钥稍诶?设驻藏大臣并带形蓝樱??嗽辈坏贸?00人。(约稿的第四条)
(四)中国和西藏承诺不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它国家(英国除外)进行有关西藏的谈判或签订协议。
(五)1906年4月27日签订的中英条约作废。西藏将对英国商品给予中国同?淖罨莨??觥?
(六)1893年和1908年西藏贸易章程从此作废。西藏承诺与英国重新谈判,为外藏签订新的贸易章程。
(七)英国驻江孜代理及其卫队在必要时可以访问拉萨。
(八)为此条约之目的,附图上的红线和蓝线分别表明西藏的边界及内外藏的分界线。西藏政府在内藏仍保有选择和任命各寺院活佛及管理一切宗教事务的权利。 根据这些内容,英国实质上是企图把西藏变为它的保护国。对此,陈贻范当然不会赞同。在开始谈判时,中方不同意使用内外藏的提法,但在英方的压力下,中方代表不仅同意了这一提法,而且对内藏范围一再让步,后退三千余里。但是由于全国人民反对,袁世凯政府始终不敢放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对此,英方不是对正式条约草案的本文内,而是在附件上加写了“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词语,作为让步,要求中方签署条约。陈贻范仍不同意,英国代表麦克马洪乃以最后通牒的口吻说,如中方再不接受英方草案,即宣布会议破裂,英国则将条约草案中之第二条和第四条全部删去(即有关中国在西藏享有宗主权和可派大员驻拉萨并带300人以内卫队的条款),直接与西藏订约。在此情况下,陈贻范为不使中英关系破裂,被迫于1914年4月27日在条约上草签,但声明草签与正式签字不同,他必须请示中国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签署。当时英方也表示同意。在英方拟订的条约草案为国人知道后,全国各地群起反对,尤以四川、青海、新疆和云南等省最为激烈。袁世凯政府感到众怒难犯,便一方面指示陈贻范不要正式签字,一方面向英国驻华使馆递交一项备忘录,声明陈贻范的草签只是他个人行为,是无效的。1914年7月3日陈贻范在最后一次三方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政府的训示:拒绝在所谓“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并且发表声明:“凡英国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签订的条约或类似的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中国政府同时将此立场照会英国政府。会议终于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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