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975年2004年宪法对国家政权性质的说法不一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5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共同纲领》第—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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