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的地方行政区划是怎么划分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清朝时期,地方行政区划主要分为三级制,即省、府(包括直隶州和直隶厅)、县(包括散州和散厅)。这一制度在顺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后逐渐确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首先,在省级行政区方面,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布政使司制度,通称行省或省。清朝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作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此外,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可以管数省,主要侧重军事,而巡抚只管一省,主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
在省级行政区下,分为府、直隶州和直隶厅。府直接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单式的三级制。直隶厅是省直辖的政区,有的直隶厅下辖县。而散州和散厅则是由府管辖的政区。
至于县级行政区,包括县和散州。直隶州的知州除了通过知县管理县以外,还亲自管理一个州政府。散州和县在级别上没有太大差别,但散州由府管辖。
此外,清朝还有一种特殊的行政区为厅,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或不适合设置州县的地方,它的长官是同知或通判。
总的来说,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以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为主,此外还有特殊的政区厅。这一制度在清朝统治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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