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三大时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16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逐渐演变为法。夏朝国家形成初期,法制尚处于草创阶段。夏朝奉行“天罚”的法制观,《左传》中提到的“禹刑”,大约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到了商朝,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被称为“刑名从商”。商朝的刑法以残害人体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已较为通行。但处刑手段尚未规范化,缺乏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到了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衰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益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变革。最重大的改革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郑国大夫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力量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开端。
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带《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从此,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律”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即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八议”“官当”入律。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正核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法制指导思想,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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