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和嫂子离婚五年了,有一个女儿,女儿当时判给女方,考虑的前提是我哥当时下岗没有工作,也就没有直接收入,加上是个女孩子,怕以后长大生理或是心理跟着父亲不合适,所以判给女孩,但离婚一直以来,孩子都是在男方父母家居住,到2008年9月女孩才接孩子过去住,但这几个月仍然保持中午的饮食在男方父母家吃.只是到了晚上过去监护人家住.现在孩子有12岁,在离婚之间所谓女方监护人基本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而且还经常带有一些要挟的语气教唆孩子,例如:要孩子来男方家要回一些男方家庭所给的钱,不然就没有这些爷爷,奶奶等,还说从今后不许孩子再过来男方家居住.备注:当时离婚时男方协议给抚养费每月500元,由于男方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支付了一年后,有三年拖欠没有支付.这三年中孩子基本费用都是由男方家庭所承担,包括学费,保险等.于2008年12月18日双方父母见面协商,以前三年抚养费不再追究,从2008年9月开始重新计算,每月350元支付,如果认真执行新的协议,那么不再管制孩子想居住在哪一方的自由.但一直以来女方没有做到监护人的责任.
第1个回答 2010-09-14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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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第2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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