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机构发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194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了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和若干政务委员组成,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务院的主要职责包括颁发决议和命令,审查其执行,调整各机构间的关系,领导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任免各级行政人员。该机构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督等委员会,以及三十个部、委、院、署、行等机构,由总理主持日常工作。


1954年9月,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务院的名称改为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的地位和组成发生了变化。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国务院的构成调整为总理、副总理、部长、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以及八个办公室、秘书厅和二十个直属专门业务机构,以及三十多个职能机构。这次调整旨在优化结构,经济部门增设至35个,国务院的组织结构基本稳定为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三大板块。




扩展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英语: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2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政务院并非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而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间政务院总理为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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